原标题:“离婚了别来看孩子,和你没血缘关系”一常德夫妻的供精“
试管婴儿”遭遇抚养尴尬

1988年6月,中国医学遗传学奠基人之一、人类生殖工程领域的开创者卢惠霖教授怀抱国内首例供胚移植试管婴儿罗优群。
试管婴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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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越来越多的育龄夫妇遇到了不孕不育的困扰给原本幸福的家庭带来了遗憾其实不孕不育是可以解决的比如说
“试管婴儿”随着这项技术的普及许多人获益然而试管婴儿数量的大幅增加带来了一个
新的法律问题——

夫妻离婚时,孩子应该归谁抚养?
日前,我市一基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宗离婚案。
庭审中,夫妻双方就离婚后,男方是否有权抚养、探视供精“试管婴儿”产生了分歧。
01感情不和婚姻破局供精助孕之子从此和男方无关?
市民婷(化名)与市民江(化名)于2013年结婚。
婚后一直没有孩子,两人四处求医。
于是,在双方一致同意的情况下,严格遵守法律规程,婷通过供精助孕术的方式怀孕,并生下了宝宝华(化名)。
遗憾的是由于两人性格差异,造成了夫妻感情不和,经常为一些家庭琐事发生矛盾。
今年6月初,婷向江的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庭审中,双方对是否离婚并无异议,但是就江能否探视、抚养孩子华产生了分歧。
婷和其家人认为,从生物意义上讲,华与江无血缘关系,并不是江的亲生孩子。
据此,婷及其家人拒绝江抚养、探视华。
婷、江双方因此争执不下。
02
婚后双方以人工授精孕育的小孩婚生子的地位毋庸置疑
不可否认,随着生育辅助技术的发展,有不孕不育疾病的夫妻,同样也能有自己的孩子。
但这确实有伦理、法律等方面的问题值得思量。
类似的案件,也并非第一次出现在我市。
此前,我市另一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离婚案时,同样遭遇了人工辅助生产的孩子的法律地位及抚养问题,其中一方拒绝承担抚养义务,最终未获法院支持。
早在1991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司法解释中就明确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由此可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操作,通过人工辅助生产的子女的婚生子女地位是毋庸置疑的。

幸而,在本案中,并不是愿不愿养的问题,而是给不给养的事情。
对此种情况,该案的承办法官本着有利于华健康成长的立场出发,对婷、江进行耐心细致的劝导,促成了婷在抚养、探视华的问题上对江进行谅解。
最终,两人于日前达成了调解协议:婷、江双方同意离婚;华在4岁前由妈妈婷抚养,4岁至10岁由爸爸江抚养,10岁之后由华自主决定和谁一起生活。

延伸阅读夫妻离婚时,“试管婴儿”的归属问题是近年来大家讨论的热点。
湖南鑫源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一鸣认为,抚养权归哪一方,要根据不同情况来分析。
01精子与卵子都来源于夫妻双方如果精子与卵子都来源于夫妻双方,只是借助了科学辅助技术孕育生子,那么“试管婴儿”与夫妻双方均有血缘关系,并属于婚生子女、亲生子女。
一旦夫妻离婚,子女的抚养权处理与正常自然受孕生育的子女相同。
02经过双方同意夫妻一方提供精子(卵子)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事先经过夫妻双方的一致同意,或事后一方明确表示没有异议,由夫(或妻)一方提供精子(或卵子),第三方提供卵子(或精子)而实施的人工授精,所生子女依然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与夫妻以外的供精、供卵者不发生父母子女关系。
一旦夫妻离婚,对子女的抚养问题与第一种情况相同。
03未经双方同意采用他人精子(卵子)生育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配偶未经另一方配偶同意,采用他人精子(或卵子)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所生子女与未同意一方的配偶无法律上的亲子关系,故不承担抚养义务。
其供精、供卵者也不承担抚养义务。
不论是否离婚,该子女由执意进行试管婴儿手术的一方独立抚养。
04特殊的“
借腹生子”如今还存在一种“借腹生子”的情况,即夫妻俩的精子、卵子借其他人子宫孕育并分娩子女。
由于此情况属于违法行为,因此,即使提供受精卵的夫妻与孩子存在血缘关系,但
“借腹生子”的夫妻依然不算孩子法律上的父母,“代孕者”才是孩子生母。
一旦产生纠纷,“代孕者”将对孩子存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记者:谭 明通讯员:钟 玲 魏楚瑜编辑:邰雅麟二审:高 玲终审:罗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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